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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給AI劃紅線:24條意見如何界定AI生成內容的邊界

發布於 2026年10月2日
最高法院給AI劃紅線:24條意見如何界定AI生成內容的邊界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糾紛案件的意見》,文號法發〔2026〕10號。文件分五部分、共24條,是中國第一份專門針對AI糾紛的系統性司法裁判文件。過去幾年,涉AI的案子已經在各地法院堆積:AI換臉、AI聲音商用、模型訓練爬資料、大模型幻覺造謠、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智慧輔助駕駛事故。每一類都有判例,但標準不統一,法官多半是把傳統民法往新場景裡套。

這份意見做的事,是給這些零散的判例定一個統一的座標。

AI不是法律主體,這是整套邏輯的起點

意見第2條把話說得很直白:人工智慧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相關法律責任由開發者、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等民事主體承擔。

這個立場並不新。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AI幻覺侵權案中,法院就認定,AI自動生成的「承諾賠償」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為它背後沒有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責任主體。意見把這一個個案上升為可以全國適用的裁判邏輯。

主體問題一旦確定,後面的事就好辦了:模型是工具,出了事要找人,而不是找模型。

三根支柱:以人為本、支持創新、安全護欄

意見確立了三條原則,分別是堅持以人為本、支持創新發展、強化安全護欄。三者放在一起看,能讀出監管的取向:不打算用一把尺子把AI困住,但也不允許技術跑在規則前面。

以人為本落到具體條款,重點在人格權和個人資訊。AI換臉、AI聲音複製、仿冒名人帶貨這些高頻糾紛,都被點了名。意見強調要用足用好現有法律,防範演算法歧視,保障個人在自動化決策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支持創新這一條,主要體現在對訓練資料「合理範圍」的界定上。此前法院對使用公開個人資訊訓練大模型的理解並不一致,有的從寬,有的從嚴。意見沒有一刀切,而是給出了更細的判斷方向。

安全護欄則更多指向平台義務和侵權責任分配。

創作者最該關心的幾條

對做內容的人來說,這份意見裡有兩塊最實際。

一塊是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意見延續了「人做了什麼」這個判斷路徑:如果 AI 生成的內容背後有人的實質投入和創造性選擇,作品屬性就有討論空間。這條思路和9月的兩個地方判決是同一條線。上海的首例AI聲音侵權案判賠5萬元,武漢的AI短劇著作權案判賠2萬元,法院在計算賠償時都把Token消耗等製作成本納入了考量。工具成本能不能算作創作投入的一部分,這在過去沒有明確說法。

另一塊是訓練資料的邊界。意見要求釐清大模型在資料收集、微調、內容分發各環節的責任,涉及重製權、個人資訊權益、聲音人格利益、名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多個維度。換句話說,一個模型的一生裡,收資料、調參數、答問題、做分發,每一段都可能有法律風險,不只是「生成那一下」。

與現有法律的關係

意見反覆強調,它不創設新的民事權利,而是在《民法典》《著作權法》《個人資訊保護法》《資料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現有框架內,把AI場景下的適用口徑解釋清楚。

和《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分工也清楚:辦法管的是行政監管層面,對服務提供者提出義務;意見管的是民事侵權認定,是法院判案的依據。行政規章不能直接作為民事裁判的依據,這個空白此前一直存在,意見把它補上了。

一間空蕩的大理石法庭,法官席上方漂浮著半透明玻璃面板,每塊面板上各自呈現不同的抽象發光圖像

意見同時點出的問題域還包括大數據殺熟、自動駕駛事故責任、AI幻覺導致的名譽侵權等,並給出了證據規則上的指引。AI生成的內容如何舉證、如何溯源,在實務中一直是難題。

對企業和創作者意味著什麼

從合規的角度看,這份意見把「事後補救」變成了「事前清單」。做內容產品的團隊,至少要過一遍幾件事:訓練資料從哪來,有沒有授權;AI生成的內容是否涉及真實人物的肖像和聲音;面向使用者的功能有沒有做自動化決策的告知;內容分發環節有沒有處理侵權投訴的通道。

海外也在同一時間給出自己的答案。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9月對Thomson Reuters訴Ross Intelligence案作出判決,認定用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訓練競爭性商業AI工具不構成合理使用,這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一次就AI訓練與合理使用的關係作出表態。中國用一份統一的司法意見,美國用一個個判例,路徑不同,指向的問題高度重合:訓練資料的邊界在哪裡,生成內容的權利歸誰。

規則寫出來只是第一步。24條意見裡有不少是原則性表述,具體到每一個案子怎麼用,還要靠後續判決去填充。對從業者來說,現在能做的,是先把能自查的部分自查一遍,別等判決書送到門口再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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