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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给AI划红线:24条意见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的边界

发布于 2026年10月2日
最高法给AI划红线:24条意见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的边界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文号法发〔2026〕10号。文件分五部分、共24条,是中国第一份专门针对AI纠纷的系统性司法裁判文件。过去几年,涉AI的案子已经在各地法院堆积:AI换脸、AI声音商用、模型训练爬数据、大模型幻觉造谣、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智能辅助驾驶事故。每一类都有判例,但标准不统一,法官多半是把传统民法往新场景里套。

这份意见做的事,是给这些零散的判例定一个统一的坐标。

AI不是法律主体,这是整套逻辑的起点

意见第2条把话说得很直白: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相关法律责任由开发者、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民事主体承担。

这个立场并不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案中,法院就认定,AI自动生成的"承诺赔偿"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为它背后没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意见把这一个个案上升为可以全国适用的裁判逻辑。

主体问题一旦确定,后面的事就好办了:模型是工具,出了事要找人,而不是找模型。

三根支柱: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安全护栏

意见确立了三条原则,分别是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强化安全护栏。三者放在一起看,能读出监管的取向:不打算用一把尺子把AI困住,但也不允许技术跑在规则前面。

以人为本落到具体条款,重点在人格权和个人信息。AI换脸、AI声音克隆、仿冒名人带货这些高频纠纷,都被点了名。意见强调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防范算法歧视,保障个人在自动化决策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支持创新这一条,主要体现在对训练数据"合理范围"的界定上。此前法院对使用公开个人信息训练大模型的理解并不一致,有的从宽,有的从严。意见没有一刀切,而是给出了更细的判断方向。

安全护栏则更多指向平台义务和侵权责任分配。

创作者最该关心的几条

对做内容的人来说,这份意见里有两块最实际。

一块是AI生成内容的版权。意见延续了"人做了什么"这个判断路径:如果 AI 生成的内容背后有人的实质投入和创造性选择,作品属性就有讨论空间。这条思路和9月的两个地方判决是同一条线。上海的首例AI声音侵权案判赔5万元,武汉的AI短剧著作权案判赔2万元,法院在计算赔偿时都把Token消耗等制作成本纳入了考量。工具成本能不能算作创作投入的一部分,这在过去没有明确说法。

另一块是训练数据的边界。意见要求厘清大模型在数据收集、微调、内容分发各环节的责任,涉及复制权、个人信息权益、声音人格利益、名誉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个维度。换句话说,一个模型的一生里,收数据、调参数、答问题、做分发,每一段都可能有法律风险,不只是"生成那一下"。

和现有法律的关系

意见反复强调,它不创设新的民事权利,而是在《民法典》《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有框架内,把AI场景下的适用口径解释清楚。

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分工也清楚:办法管的是行政监管层面,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义务;意见管的是民事侵权认定,是法院判案的依据。行政规章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这个空白此前一直存在,意见把它补上了。

An empty marble courtroom with translucent glass panels floating above the bench, each holding a different abstract glowing image

意见同时点出的问题域还包括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事故责任、AI幻觉导致的名誉侵权等,并给出了证据规则上的指引。AI生成的内容如何举证、如何溯源,在实务中一直是难题。

对企业和创作者意味着什么

从合规的角度看,这份意见把"事后补救"变成了"事前清单"。做内容产品的团队,至少要过一遍几件事:训练数据从哪来,有没有授权;AI生成的内容是否涉及真实人物的肖像和声音;面向用户的功能有没有做自动化决策的告知;内容分发环节有没有处理侵权投诉的通道。

海外也在同一时间给出自己的答案。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9月对Thomson Reuters诉Ross Intelligence案作出判决,认定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竞争性商业AI工具不构成合理使用,这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一次就AI训练与合理使用的关系作出表态。中国用一份统一的司法意见,美国用一个个判例,路径不同,指向的问题高度重合:训练数据的边界在哪里,生成内容的权利归谁。

规则写出来只是第一步。24条意见里有不少是原则性表述,具体到每一个案子怎么用,还要靠后续判决去填充。对从业者来说,现在能做的,是先把能自查的部分自查一遍,别等判决书送到门口再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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