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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买高等法院给AI深伪划界:18名被告、约翰·多伊令与人格权三分法

发布于 2026年10月7日
孟买高等法院给AI深伪划界:18名被告、约翰·多伊令与人格权三分法

2026年10月1日,孟买高等法院的一纸临时禁令,让"AI换脸"这件事在南亚次大陆第一次有了明确的司法坐标。法官马德哈夫·贾姆达尔(Madhav Jamdar)在审理演员萨曼莎·露丝·普拉布(Samantha Ruth Prabhu)提起的人格权诉讼时,裁定禁止任何未经授权创建、传播或商业化使用其AI深伪、变造图像与合成语音的行为。

这份禁令的分量不在赔偿金额,而在它搭建的框架:18名被告、一纸约翰·多伊令(John Doe order),以及一套把"人格权"拆成三条独立权利的主张。

18名被告里,为什么有平台也有监管部门

诉讼列出的被告名单值得逐一看。技术平台方面,Meta(运营 Facebook 与 Instagram)、Google、亚马逊在列;政府侧,电子与信息技术部(MeitY)和电信部(DoT)同样被列为被申请人。

把监管部门拉进民事人格权诉讼,是一个不常见的操作。原告律师的解释是执行:法院如果只判平台下架,而没有电信与信息部门的配合,禁令在跨境服务器上就是一张废纸。把主管部门列为当事人,等于把执行链条提前绑定进判决本身。

平台被追责的依据落在《2021年信息技术(中介指引与数字媒体伦理准则)规则》第3条。该条要求中介机构尽到"应有勤勉"义务,防止未经授权的发布与网络骚扰。法院在裁定中引用这一条,意味着平台不能再用"我们只是管道"来免责。

约翰·多伊令:追不上的人也要有人负责

约翰·多伊令是英美法系里针对"身份不明被告"的惯用手段。本案中,除了能点名的17个主体,还有大量匿名账号在暗处生成与传播内容。禁令授权原告对这些"多伊被告"保留后续追诉权。

这个设计的现实意义很直接。深伪内容的生成者往往是一次性账号,取证窗口极短。等法院走完对具名被告的程序,原始账号早已注销,但内容本身还在平台间流转。约翰·多伊令把"未知侵权人"提前写进文书,让后续发现新的加害者时不必重新立案。

人格权被拆成三条:隐私、尊严、经济价值

真正具有判例价值的部分,是法院对权利性质的解释。裁定援引《宪法》第19条第1款(a)项与第21条,以及《版权法》第38B条,把原告受到侵害的权利拆成三层:

第一层是隐私与人格尊严。第21条保障的生命权与人身自由,经法院解释包含隐私权与人格尊严。这一段的关键在于,法院明确指出:数字变造的性内容即使没有人在售卖,也同样侵害隐私与尊严。损害不局限于商业变现。

Three glass vessels of different heights on a dark walnut desk, each half-filled with soft luminous mist

第二层是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版权法》第38B条保护表演者对其表演的精神权利,与作品的财产权相区分。这意味着即使某段影像的使用在形式上获得了某种授权,精神权利仍可独立主张。

第三层才是通常所说的人格权与形象权(personality rights 与 publicity rights)。这一层与商业价值绑定,承认可识别的公众形象本身具有可保护的经济利益。

三层权利并列,而不是互相替代。这一点对后续案件的影响最大:原告不必再证明"我损失了多少钱"才能获得救济。

这起案子为什么不是孤例

萨曼莎案并非印度法院第一次面对AI身份滥用。2026年6月,孟买高等法院受理了演员普丽蒂·津塔(Preity Zinta)的类似申请,涉及AI深伪视频、操纵图像与AI聊天机器人人格。更早的时候,赫里尼克·罗斯汉、阿克谢·库玛尔、苏尼尔·谢蒂等演员先后获得限制令。阿布舍克·巴强的案件中,德里高等法院的禁令明确把"AI、生成式AI、机器学习、深伪、换脸"逐一列入限制范围。

把这些案件连起来看,印度走的是"逐案累积"而非"单独立法"的路径。印度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人格权法,保护体系由宪法权利、知识产权原则与普通法救济(如仿冒与商誉盗用)拼合而成。萨曼莎案的新意在于,它把这条拼合路径第一次系统性地写在AI深伪的语境里。

案件将在12月10日再次开庭,届时法院可能处理永久性救济与损害赔偿。

对做AI内容的人意味着什么

如果把这些司法信号翻译成创作端的具体约束,大致是三条。

第一,可识别的真人形象需要明确授权。这里的"可识别"不限于面部,还包括姓名、声音、签名、举止等具有辨识度的属性。用AI生成一个"长得像某位公众人物"的角色,即使标注了虚构,在印度司法框架下仍有风险。

第二,授权范围要写清用途。第38B条把精神权利单列,意味着"允许用于A用途"的授权不能自动延展到B用途。把演员肖像用于广告与用于恶搞,在权利人主张上是两码事。

第三,平台侧的下架义务正在硬化。第3条"应有勤勉"被写进裁定,中介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处理时效与举证责任,都会成为后续争点。

同一时期,大西洋另一边走的是另一条路。2026年7月1日生效的SAG-AFTRA电视与影院协议把"数字复制品"写进合同,明确"无扫描复制品"(用拍摄素材而非扫描生成的形象)同样受保护,并禁止用未成年表演者的数字复制品呈现裸体或模拟性行为。美国的路径是工会合同,印度的路径是宪法诉讼,方向一致,工具不同。

孟买高等法院这份禁令最终能走多远,取决于12月的正式裁决。但它已经做了一件事:把"AI能不能用某个人的脸"这个问题,从技术可行性讨论,挪进了可执行的司法程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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