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買高等法院為AI深偽劃界:18名被告、約翰·多伊令與人格權三分法

2026年10月1日,孟買高等法院的一紙臨時禁令,讓「AI換臉」這件事在南亞次大陸第一次有了明確的司法座標。法官馬德哈夫·賈姆達爾(Madhav Jamdar)在審理演員薩曼莎·露絲·普拉布(Samantha Ruth Prabhu)提起的人格權訴訟時,裁定禁止任何未經授權創建、傳播或商業化使用其AI深偽、變造圖像與合成語音的行為。
這份禁令的分量不在賠償金額,而在它搭建的框架:18名被告、一紙約翰·多伊令(John Doe order),以及一套把「人格權」拆成三條獨立權利的主張。
18名被告裡,為什麼有平台也有監管部門
訴訟列出的被告名單值得逐一細看。技術平台方面,Meta(營運 Facebook 與 Instagram)、Google、亞馬遜在列;政府側,電子與資訊技術部(MeitY)和電信部(DoT)同樣被列為被申請人。
把監管部門拉進民事人格權訴訟,是一個不常見的操作。原告律師的解釋是執行:法院如果只判平台下架,而沒有電信與資訊部門的配合,禁令在跨境伺服器上就是一張廢紙。把主管部門列為當事人,等於把執行鏈條提前綁定進判決本身。
平台被追責的依據落在《2021年資訊技術(中介指引與數位媒體倫理準則)規則》第3條。該條要求中介機構盡到「應有勤勉」義務,防止未經授權的發布與網路騷擾。法院在裁定中引用這一條,意味著平台不能再用「我們只是管道」來免責。
約翰·多伊令:追不上的人也要有人負責
約翰·多伊令是英美法系裡針對「身分不明被告」的慣用手段。本案中,除了能點名的17個主體,還有大量匿名帳號在暗處生成與傳播內容。禁令授權原告對這些「多伊被告」保留後續追訴權。
這個設計的現實意義很直接。深偽內容的生成者往往是一次性帳號,取證窗口極短。等法院走完對具名被告的程序,原始帳號早已註銷,但內容本身還在平台間流轉。約翰·多伊令把「未知侵權人」提前寫進文書,讓後續發現新的加害者時不必重新立案。
人格權被拆成三條:隱私、尊嚴、經濟價值
真正具有判例價值的部分,是法院對權利性質的解釋。裁定援引《憲法》第19條第1款(a)項與第21條,以及《著作權法》第38B條,把原告受到侵害的權利拆成三層:
第一層是隱私與人格尊嚴。第21條保障的生命權與人身自由,經法院解釋包含隱私權與人格尊嚴。這一段的關鍵在於,法院明確指出:數位變造的性內容即使沒有人在販售,也同樣侵害隱私與尊嚴。損害不侷限於商業變現。

第二層是表演者的精神權利。《著作權法》第38B條保護表演者對其表演的精神權利,與作品的財產權相區分。這意味著即使某段影像的使用在形式上獲得了某種授權,精神權利仍可獨立主張。
第三層才是通常所說的人格權與形象權(personality rights 與 publicity rights)。這一層與商業價值綁定,承認可辨識的公眾形象本身具有可保護的經濟利益。
三層權利並列,而不是互相替代。這一點對後續案件的影響最大:原告不必再證明「我損失了多少錢」才能獲得救濟。
這起案子為什麼不是孤例
薩曼莎案並非印度法院第一次面對AI身分濫用。2026年6月,孟買高等法院受理了演員普麗蒂·津塔(Preity Zinta)的類似申請,涉及AI深偽影片、操縱圖像與AI聊天機器人的人格。更早的時候,赫里尼克·羅斯漢、阿克謝·庫瑪爾、蘇尼爾·謝蒂等演員先後獲得限制令。阿布舍克·巴強的案件中,德里高等法院的禁令明確把「AI、生成式AI、機器學習、深偽、換臉」逐一列入限制範圍。
把這些案件連起來看,印度走的是「逐案累積」而非「單獨立法」的路徑。印度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人格權法,保護體系由憲法權利、智慧財產權原則與普通法救濟(如仿冒與商譽盜用)拼合而成。薩曼莎案的新意在於,它把這條拼合路徑第一次系統性地寫在AI深偽的語境裡。
案件將在12月10日再次開庭,屆時法院可能處理永久性救濟與損害賠償。
對做AI內容的人意味著什麼
如果把這些司法信號翻譯成創作端的具體約束,大致是三條。
第一,可辨識的真人形象需要明確授權。這裡的「可辨識」不限於面部,還包括姓名、聲音、簽名、舉止等具有辨識度的屬性。用AI生成一個「長得像某位公眾人物」的角色,即使標註了虛構,在印度司法框架下仍有風險。
第二,授權範圍要寫清用途。第38B條把精神權利單列,意味著「允許用於A用途」的授權不能自動延展到B用途。把演員肖像用於廣告與用於惡搞,在權利人主張上是兩碼事。
第三,平台側的下架義務正在硬化。第3條「應有勤勉」被寫進裁定,中介機構在收到通知後的處理時效與舉證責任,都會成為後續爭點。
同一時期,大西洋另一邊走的是另一條路。2026年7月1日生效的SAG-AFTRA電視與影院協議把「數位複製品」寫進合約,明確「無掃描複製品」(用拍攝素材而非掃描生成的形象)同樣受保護,並禁止用未成年表演者的數位複製品呈現裸體或模擬性行為。美國的路徑是工會合約,印度的路徑是憲法訴訟,方向一致,工具不同。
孟買高等法院這份禁令最終能走多遠,取決於12月的正式裁決。但它已經做了一件事:把「AI能不能用某個人的臉」這個問題,從技術可行性討論,挪進了可執行的司法程序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