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正悄然为AI声音与AI制作节目书写规则

关于AI与权利的大多数喧嚣辩论发生在美国和欧洲,针对OpenAI和Stability AI的重磅案件在法院中缓慢推进。与此同时,在中国,一系列规模较小的判决正在为机器生成内容时形象权和作者身份如何运作构建一套实用框架。九月的两项裁决值得仔细研读,因为它们勾勒出了界线正在哪里划定。
声音案
9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称为该市首例AI生成声音纠纷的案件。事实很简单。一位化名王的女性是一名配音演员,在某款应用上经过认证,并在该应用上发布有偿配音作品。2025年1月,一位朋友告诉她,一家被称为A公司的企业似乎在一场客户招募宣传中使用了她的声音。她核查后认为,该音频很可能是用她的录音通过AI合成的,于是对证据进行了公证并提起诉讼,索赔30万元。
A公司并未否认该音频是AI生成的。它表示,由于负责员工已经离职,无法确认源素材,并且它此前不知道王是一名配音演员。庭审期间,一项司法鉴定将有争议的音频与王新录制的声音进行了比对。在28项声学指标中,有24项的偏差低于10%,其中16项低于5.36%。法院称,相似和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
一审判决王胜诉,并判赔5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了原认定,而真正重要的是其裁判理由。未经同意将他人声音用作训练材料,并生成模仿该人音色、语调及发音风格的合成声音,使其可被识别为该人,即侵犯该人的声音权益。法院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该公司:作为控制原始训练数据的一方,它未能证明来源合法,因此必须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任何开发声音产品的人来说,这一结论对粗心大意者并不好受。你不需要刻意针对某个特定的人。如果合成结果让听众将输出与一个真实、可识别的人联系起来,而你无法证明训练数据来自哪里,你就会面临风险。
短剧案
五天前,武汉一家法院就另一个问题作出裁决:AI辅助创作的短剧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该案涉及一部47集的微短剧,时长约一小时,由一家公司使用生成式AI工具制作。该剧已向国家广播电视监管机构备案,并在红果和微信视频号等平台上线。上线一天后,另一家公司将整部剧集复制到自己的频道,更改了标题,并投放广告获利。原制作方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在于AI辅助内容究竟能否构成受保护的作品。法院认为,检验标准不是最终画面是否由AI生成,而是人类在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有多深。在本案中,制作过程经历了剧本策划、提示词设计、角色图像和场景素材选择、AI生成片段的筛选、剪辑、细节修正以及音频和字幕匹配。法院认定,创作者投入了实质性、连续的智力劳动,并对最终表达保持了控制,因此该短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复制整部剧集并通过广告获利的复制者败诉。
最有趣的部分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表示,其在确定赔偿额时考虑了创作期间消耗的算力成本,包括所花费的token,以及商业工具的许可费用等因素。最终,法院判赔2万元。将token和工具成本纳入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常见,这释放出一个信号:中国法院开始将AI制作费用视为创作作品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两案呈现的模式
将两项裁决放在一起看,它们依赖同一原则。法律仍然关注人类贡献和可识别的个体。即使声音是合成出来的,只要它指向一个特定的人,就可以受到保护。即使画面由AI制作,只要人类作出了有意义的决定,短剧也可以受到保护。
相比美国混乱的合理使用之争——法院在利用受保护作品进行训练是否具有转换性上存在分歧——这是一种更务实的姿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9月为这一侧增添了分量,发布指导意见称,被指控侵犯著作权的AI生成内容不能仅因其由机器生成而免责。责任根据谁拥有控制权以及负有何种注意义务来分配。该指导意见还要求开发者在对侵权主张进行抗辩时承担证明其训练数据来源的责任,并有意未触及最大的一些问题,包括AI输出内容的著作权状态以及未经许可的训练是否构成侵权。
这些案件为何悄然无声
值得一问的是,为什么这类裁决与美国那些备受瞩目的诉讼相比获得的关注如此之少。部分答案在于范围。美国的案件关乎整个训练流程是否合法,这会同时影响每一家模型提供商。中国的案件则更狭窄,只裁决一家使用某个声音或复制某部短剧的公司的责任。范围狭窄的判决引发的动静也更小。
两个体系处理争议的方式也存在差异。中国法院一直愿意就具体事实作出裁决,而将重大的理论问题留给指导意见,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所做的:它选择不处理AI输出内容的著作权状态或未经许可训练的合法性问题。好处是,对法院面前的当事方而言,答案更快、更可预测。坏处是,难题仍然悬而未决,而无论哪种情况,开发产品的公司都必须围绕不确定性来做规划。
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公司而言,9月的两项裁决是一个实用的提醒。声音克隆、形象再现和AI辅助制作都带有中国法院如今愿意强制执行的责任,而证明数据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落在进行生成的公司身上。这比一句简单的“我们并非有意为之”的抗辩门槛更高,而且无论公司是中国平台还是服务中国用户的海外公司,都同样适用。
对创作者和开发者的意义
对创作者而言,这一信息是:文档记录如今是一种实用的抗辩手段。AI短剧的制作方之所以部分胜诉,是因为它能够展示人类决策的完整链条。想要保护AI辅助作品的创作者,应当能够指明剧本、提示词、选择标准和剪辑选择,而不仅仅是最终文件。
对于开发AI声音或视频产品的公司来说,声音案裁决是更直接的警告。同意和来源溯源不是可选的文书工作。如果你的模型能够再现一个可识别的声音,而你说不出训练音频来自哪里,举证责任就在你身上,而这不是一个舒服的位置。
两起案件都没有解决整个领域的问题,而且在中国和美国,更大的问题都被有意留待日后。但当其他地方戏剧性的诉讼登上头条时,这些更低调的裁决正在完成界定何为允许之事的工作。对于任何推出AI生成声音、面孔或节目的人来说,实用规则如今正在普通法庭中一案一案地写就,值得在它们出现时加以研读。